2010年9月26日,光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琐事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对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被告人王某某判处刑罚。
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28日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伙同吴某某在光山县城昌盛街“济南烧烤”店吃烧烤。被害人谢某某也带两名女士在此就餐。期间,王某某如厕,谢某某所带一名女士也要如厕,当得知厕所有人时,谢某某上前踢门,引起两人互相争吵厮打。吴某某上前帮打,双方用啤酒瓶和椅子互殴,王某某、吴某某将谢某某打伤,经法医鉴定,谢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在审理过程中,王某某与吴某某的亲属与被害人达成协议,共同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43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伙同吴某某因琐事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据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情节、手段、过错程度,赔偿情况,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七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