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2日,河南省罗山县法院审结一起离奇的民间借贷纠纷案,被告阿强在与女友阿芸恋爱期间先后向其借款20000元,因恋爱关系中断时附期限七年偿还而被法院依法撤销,并判令其在5日内还清。
阿强与阿芸经人介绍,于2009年建立恋爱关系,被告阿强以单位集资建房为由向原告阿芸借现金20000元,并出具欠条一张。由于琐事,二人终止了恋爱关系后,原告索款并要求被告更换原出具的欠条,被告于2010年6月出具一张欠条,并载明此款在七年的时间内还清,原告不同意,遂诉至法院。
罗山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民事法律行为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原告在要求被告更换债权之书时附七年还款期限,该民事行为既显失公平,又违背自愿原则,故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