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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伐林木触法 获刑追悔莫及

  发布时间:2010-10-26 16:19:42


    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就伙同他人滥伐林木,10月20日,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滥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9月,被告人刘某经张某(另案处理)联系收购杨树,两人商量合伙收购村民李某种植的杨树。同年11月13日,刘某、张某在明知没有办理采伐证的情况下,仍带人将所购的126棵杨树予以砍伐。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明知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伙同他人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颜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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