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新国犯故意伤害罪,因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法槌声响,由重婚引发的重婚、故意伤害、抚养费纠纷连环三案,在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法官的巧手下全部化解。
2008年6月,王玲在不知余军尚未离婚情况下与其相恋,后二人虽未办证,便在一起生活,俨然一对恩爱夫妻。2009年6月王玲怀了孕,恰在此时,余军的妻子从外地回家。王玲得知这一情况,气愤不已,与余军断然分居。而余军对有孕在身的王玲竟然不管不问、听之任之,这让王玲更是悲愤交加,既然毫无夫妻情分,便一气之下,2009年12月以重婚罪将余军告上法庭,要求追究余军重婚罪的刑事责任。
一案未了,风波再起。2010年3月,王玲产下一对双胞胎男孩,可惜王玲尚没有体会到为人母的快乐,就传来余军否认双胞胎是自己的,因此拒付抚养费的消息。刚坐完月子的王某再次来到法院起诉余军,要求其给付孩子抚养费。
两案之余,再生枝节。王玲的父亲王新国看到女儿的遭遇,分外难过,于是去向余军追要医疗费。不想双方争执不下,王新国与余军的母亲发生撕扯和纠缠,争执中将余军的母亲打成了轻伤,王新国因故意伤害罪被羁押到潢川县看守所。
潢川法院的法官了解到这连环三案的来龙去脉,深深感到如果有一案处理不当,两家会怨上加怨,不仅对王玲母子三人日后生活造成影响,使其无法得到保障;而且极有可能在之后引发更大更不可知的事端和矛盾。承办人主动调来三起案件的卷宗,刑民相联,力求一体化解。
首先,重婚罪是自诉案件,将被告人判刑入狱不是最终目的,而且对王玲母子三人也不利。其次故意伤害案虽然是刑事案件,但事有前因,如果可以就附带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就可以大大化解两家恩怨,对双方都有好处。至于抚养费纠纷,更是案结事了的关键,只有调解妥处,才能真正避免今后再起纷争。承办人首先分开通过法律、事实和情理的辨析与说明,在了解各当事人真实想法的同时,也让他们回去掂量最大的利益所在,不要因打“气官司”而损害了共同的利益。随后又通过个案的当事人分头初调,当达成基本共识以后,再聚合三案当事人进行密集调解。被告人余勇在重婚案庭审中表示愿意补偿王玲的经济损失,并承担抚养义务。余军的母亲也认识到自己被王新国伤,余军对整件事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谅解了王新国,同意法院对其从轻处罚。作为自诉人的王玲权衡利弊后听从了法官建议,撤回重婚罪的诉讼。最终,就孩子抚养、余军母亲医疗费等民事部分一并达成调解协议。重婚案撤诉,抚养费纠纷调解,故意伤害案调解后被告人获缓刑。
至此,因重婚引发的两家三案得到充分化解。结案后,两家人都说“以前太没有法律意识,这次打官司,受到了教训,也受到很大的教育,以后做什么都要依法来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