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普法天地 -> 社会与法

多领银行储蓄款 不当得利须返还

  发布时间:2009-04-21 11:25:21


    近日,浉河区法院审结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判决被告徐某返还原告信阳市某银行人民币10000元。
   
    2008年10月15日下午,被告徐某到信阳市某银行提取储蓄款填写取款凭单二张,共取款金额为12600元。因当时该银行工作人员疏忽大意,误向徐某支付了22600元。徐某得款后便离开柜台。当日,银行工作人员在盘点时发现短款10000元,随即进行核查并调出监控录像资料,发现是在办理徐某的取款业务时多支付了10000元。该银行工作人员于当晚找到徐某,要求徐某返还该款,并带徐某到该银行观看了当时的监控录像资料。但徐某坚决否认多领款项事实且拒不返还。经多次催要无果,原告无奈便将徐某告上了法庭。
   
    法院认为,物权的取得,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被告徐某取得原告信阳市某银行向其多支付的10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该10000元属徐某没有合法根据取得的不当利益,已经造成他人经济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有关规定应返还给信阳市某银行,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王荣红    


关闭窗口

地址:信阳市羊山新区新五大道和新二十六街交叉口(东北处)   邮编:46400  


Copyright©2026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