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信阳市平桥区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责令其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50000元。
被告人朱某某,男,56岁,初中文化,无业,信阳市平桥区人。2006年9月30日因犯诈骗罪被平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2008年3月23日释放。释放出狱后,被告人朱某某于同年9月11日,虚构与他人共同开发房屋、有房屋可以出售的事实,以收取房屋出售定金为名,骗取被害人岳某、李某、高某等四人的现金人民币50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与他人共同开发房屋的事实,骗取他人购房定金50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被告人朱某某在犯诈骗罪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诈骗罪,系累犯,遂对其从重判处以上刑罚。
宣判后,被告人朱某某表示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