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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他人卖淫触犯法律获刑

  发布时间:2010-10-25 16:28:51


    每人每次仅收取二元的床头费容留他人卖淫却换来五年有期徒刑,被告人王某接到判决书后后悔不已。近日,信阳市平桥区法院以容留卖淫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12月份以来,被告人王某在平桥区洋河镇某村其租住的房屋内多次容留妇女高某卖淫,被告人王某按每人每次收取二元的床头费并挥霍。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多次在其租住的房屋内容留妇女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根据被告人王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刑法有关规定,法院作出了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王荣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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