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村支部书记的阿强与村委会主任的张三,未经授权,将其所属村民组的8000元土地补偿款从镇政府领走,致该村民组应得的补偿款不能及时到位。10月24日,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二被告将8000元不当得利款返还该村民组。
2008年国家投资建设项目占用了被告所在村部分村民组的土地,并按规定给予了经济补偿。 2009年,该办公室工作人员在没严格审查的情况下,同意时任村党支部书记的阿强和村民委员会主任的张三二人以私人名义将该村长塘组应得的土地占用补偿款8000元领走。镇政府发现后,多次向阿强、张三二人催要,二被告拒不返还。故诉至法院,要求返还补偿款。
罗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阿强、张三二人没经授权,将其所属村民组的8000元土地补偿款领走后,拒不返还,其构成不当得利,应当返还该不当利益。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