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一起案件,在审理中要客观公正,取得当事人的信任;在结案时,要使双方与当事人满意,保障社会和谐稳定。本案属于较为常见的普通民事纠纷,能够得以妥善处理,关键在于法官司法为民的思想意识和耐心细致的工作作风。
一、案情简要
郑路路与何顺涛均为淮滨县防胡镇居民。二人经人介绍,于2008年农历1月6日按农村风俗举行了婚礼仪式,未办理结婚证,同居期间生育一女取名甲毅。由于二人婚前缺乏相互了解,没有较深感情基础,婚后经常因生活琐事吵闹,关系恶化。2009年2月1日,郑路路向淮滨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毅由其抚养,何顺涛支付抚养费,提供经济帮助一万元。在郑路路与何顺涛子女抚养案审理过程中,何顺涛于2009年3月4日以郑路路为被告向淮滨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郑路路返还彩礼及房款共计63460元。淮滨县人民法院为了减轻当事人的诉累将两案合并审理。
二、审理情况
该案由淮滨县人民法院审判员李学峰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丁伟、唐义飞组成合议庭,对郑路路与何顺涛因同居关系引起的子女抚养和财产纠纷案进行审理。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及其部分亲属情绪十分激动,随时都有可能发生暴力冲突。冲突的发生将会使双方当事人的积怨进一步加深,这样不利于审判。为避免矛盾升级,发生意外事件,合议庭决定休庭,待当事人情绪稳定后重新开庭审理。合议庭认为,案件本身简单,要尽力做好调解工作,这样将有利化解矛盾,维护社会和谐。考虑到双方当事人的情绪容易激动,不利于调解,而当事人个别明事理的亲属好做工作,并且容易取得当事人的信任,合议庭于是组织两方部分亲属进行调解,再由亲属向当事人传达。但此案积怨较深,双方亲属的努力,并未能使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于是审判长李学峰又分别给两方当事人做工作,希望他们能抱着解决纠纷的诚意,本着互谅互让的态度试着调解,并向他们宣传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我国现在的基本司法政策及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社会环境,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经过努力,双方当事人终于同意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
三、审理经验和体会
法院调解是我国司法工作的优良传统和成功经验,被誉为“东方经验”。在当前开展“调解年”活动中,要贯彻“以调为主,调判结合,案结事了”原则,将调解贯穿诉讼活动始终,并结合当地特点,不断总结、创新调解方式方法。
首先,要认识到调解工作的重要性。调解有利于彻底、迅速地解决纠纷、化解矛盾,提高办案效率;有利于普及法律知识,增强守法观念,使当事人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预防纠纷,减少诉讼;有利于增强人民内部团结,尤其是双方当事人的团结,维护社会安定。
其次,做调解工作要讲究方式方法。第一要热情接待。热情接待可以消除当事人顾虑。当事人到法院来,往往心情忐忑不安,顾虑重重,甚至个别当事人从未进过法院,加之对法院工作的不了解,往往有种畏惧感。而要调解,信任是基础,当事人如认为你会公正处理,调解的可能性会很大。反之,如当事人不信任法官,法官主持调解就很难达成协议。第二要善于倾听。“诉”一词有三种含义:说给人、倾吐、控告,三种含义都围绕一种行为,即向诉的对象以语言的方式进行表达。所以法官在诉讼中,是被倾诉的对象。因此,作为法官要善于倾听。倾听是一门非常重要的艺术,在倾听的过程中,可以了解当事人诉争的背景资料,拉近与当事人之间的心理距离,当事人的情绪就会随之缓和,为调解工作做准备。第三要尊重事实。调解是建立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的,只有查明了案件事实,才能找出产生纠纷的根本原因,从而对症下药。按照执法为民、服务大局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以及化解矛盾、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的司法追求,调解工作不能简单、机械,要从实际出发,要引导当事人相互信任来解决纠纷。第四要做到公平、公正。诉讼中的当事人非常敏感,对审判人员的言行难免会有猜测,一旦审判人员流露出对某一方的情感倾向,那么由此会引起当事人对审判人员的公正性产生合理性怀疑,因此,对当事人调解态度必须客观公正。第五要巧妙利用其他社会力量。在调解过程中,当事人的亲朋好友是不可忽视的重要力量。亲朋好友,在涉及家庭纠纷或者朋友之间纠纷时,由两者都熟悉的人出面,会加强调解沟通的效果。很多当事人不愿说出理由,但会在调解中告诉亲朋好友,同时也会因为亲朋好友的介入,当事人选择了化干戈为玉帛,握手言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