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潢川法院审理首例“利用影响力受贿”案

  发布时间:2010-10-19 19:21:18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中新增的罪名。今天,潢川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王山顺利用影响力受贿一案。被告人王山顺涉嫌利用其与光山县公用事业局局长的亲属关系受贿20000元,成为潢川法院审理的首例利用影响力受贿案。

    现年36岁的被告人王山顺原系河南省光山县公用事业局执法大队工作人员,与该局局长李某系亲戚关系。2005年至2006年,被告人王山顺利用李某的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该县公用事业局副书记、副局长沈某、纪委书记岑某职务上的行为,为个体建筑商李某某取得该县污水处理厂办公楼和污水管道明挖进水管线施工建筑工程,为个体建筑商李某某谋取不正当利益,后向其索取人民币20000元。案发后,赃款全部追缴。

    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山顺利用其亲戚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案发后,被告人王山顺积极全部退赃且有悔罪表现,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从2009年10月16日开始,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受贿的,司法机关将使用“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定罪处罚。

 

 

责任编辑:王荣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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