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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收养偷盗婴儿  触刑律分别获刑

  发布时间:2009-04-20 11:15:25


  4月17日,商城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被告人张某、范某拐骗儿童案,分别判处二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八个月。

  被告人张某、范某欲收养租住在商城县城关镇程某某的女婴,遭到拒绝。2008年10月29日13时许,被告人张某趁程某某外出、其租住的房内无人之机,将其出生三个多月的女婴抱走。随后伙同被告人范某将该女婴送至潢川县范某的母亲家抚养。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该女婴追回并送还给程某某。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范某为收养而偷盗婴儿,其行为均已构成拐骗儿童罪,被告人张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被告人范某系从犯,根据二人的犯罪事实和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荣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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