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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车自食苦果 撞死至亲赔款获刑

  发布时间:2010-09-28 15:50:34


    因酒后驾车酿成车祸,造成致自己亲朋2死5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今天,潢川县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王兵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10年2月14日,即大年初一下午18时许,被告人王兵驾驶豫ALJ79号(该车牌系套牌),沿潢川县隆堡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事故发生地时,因其与相对方向来车会车时采取措施不当,致使本车与道路西侧路边的树木相撞,造成同车乘坐的被告人女儿王某(9岁)、被告人姑夫刘某当场死亡,乘车人樊某某重伤,季某、吕某轻伤、冯某、吕某某轻微伤,五位伤者均是被告人王兵的亲属或朋友。该起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王兵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且在冰雪路面上行驶时未能降低行驶速度,导致此事故发生,应负此事故全部责任。

    潢川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兵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二人死亡、多人受伤、车辆毁损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在诉讼中,经法院调解,被告人王兵赔偿被害人20万元,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荣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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