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继承祖母的遗产,原告刘俊(化名)将祖父、父亲、叔叔及姑姑告上法庭。9月21日,河南省罗山县法院依法调解了这起纠纷案,在承办法官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下,原告(证据不足)自愿撤回诉讼,并向被告赔礼道歉,双方据手言和。
原告刘俊的祖母李靖(化名)于2006年过世。之前,李靖自书遗嘱一份,其内容为,其死后,这几间屋留给原告祖父刘深住,别人不准要,不准住;刘深不住房子时,房子留给孙子们,孙子们工作不在罗山的,不给房屋。该遗嘱没有签名,没有注明年月日,没有结尾,且多处有涂改痕迹。除原告之父以外的被告对该遗嘱所写的时间及原告是怎么取得该遗嘱的均不知情。原告并就愿意接受遗赠声明在司法所进行了见证。该遗嘱所指房屋是指座落在城关面积76平方米的家属楼,产权是遗嘱人与其夫的共同财产。
承办法官依法向原告释明:其祖母生前所书的遗嘱属自书遗嘱,从形式要件上看存在严惩缺陷,依据法律规定,该遗嘱没有遗嘱人签名,也没有注明年月日,该遗嘱中多处有涂改痕迹,后半部分并未写完整,故该遗嘱不具法律效力,且原告不具有遗嘱继承人的主体资格,且李靖明确写的遗嘱而不是遗赠,遗嘱里所写的房子留给孙子们而并非指原告一人。原告听后,表示撤回诉讼,并主动向其亲属道歉,其亲属表示谅解,双方握手言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