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普法天地 -> 社会与法

拦车堵路为索债 破坏经营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0-09-25 16:55:47


    江某、李某为了索要所欠运费,纠集众人,在公路上堵截矿山拉矿车队,致使车队无法正常出入,矿山无法正常经营。近日,浉河区法院审结这起破坏生产经营罪。

    2008年4月份,家住信阳市浉河区金牛山管理区的农民江某、李某向某矿山车队老板吴某提出帮助其管理运矿石货车,并按每吨五角钱提取组织费。吴某答应后,江某、李某以每吨矿石提5角钱,前后共计提取组织费6000余元,并用这笔钱支付修路费,调解纠纷和保障运输。但这份口头协议并没有持续很长时间,吴某已欠车队运输费10余万元。2009年4月份,李某、江某在多次索款未果后,竟然采取堵路方式索债,吴某为了车队正常运营,不得不现付5万元。6月份,江某、李某为了索要剩余的欠款再一次纠结众人将吴某的矿山车队出入的公路堵上,致使车队无法正常出入,矿山不能正常生产。

    浉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江某、李某为索要欠款,采取堵路的非法手段导致吴某所经营的矿山不能正常生产,破坏了矿山的正常生产经营,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鉴于二人与吴某之间存在民事纠纷,且为初犯,遂判决二人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免予刑事处罚。

 

责任编辑:王荣红    


关闭窗口

地址:信阳市羊山新区新五大道和新二十六街交叉口(东北处)   邮编:46400  


Copyright©2026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