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一桩争执了近二年的纠纷,通过浉河区法院法官细心工作,原、被告双方在相互体谅的基础上,得以圆满解决。
2008年9月16日,余某在信阳市浉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某分社以整存整取的方式存款3000元,期限为一年,该分社向其出具了金额为3000元的存单一份。2009年1月16日,在该存款期限尚未到期的情况下,余某将该笔款项取出1000元现金,另2000元转存,但由于该分社柜员陈某的失误,将应出具给余某的金额为2000元的存单打成了20000元。随后,该分社及陈某多次找余某协商此事无果,遂诉至法院。浉河区法院受理此案后立即找余某了解情况,第一次调解时,余某坚持说是自己存的20000元,并说信用社以势压人,说他的存单是假的,不让其取款,迫于信用社总找他的麻烦,同意让出5000元,但信用社不同意,让余某必须将可期待的18000元全部让出来。这次调解终因双方分歧较大而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但法院没有因此而放弃调解工作的进行,此后法官反复与当事人交流,双方当事人的态度都缓和了许多。2010年6月17日,本案进行开庭审理,信用社向法庭提供了余某取款当天的监控录象,庭审后,法官再次组织调解,双方当事人终于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了一致意见,并在开庭当天履行完毕:余某持存单取出20000元,将其中的17000元及利息交还信用社,信用社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