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职业的角度,每一种职业都与其他职业是不同的,用以前时常引用的一句话来说,没有高低贵贱之分。林肯也说,“没有卑贱的职业,只有卑贱的人。”以此可进一步的说,今天的社会分工,没有什么职业是高贵的职业,法官职业亦如是。
然而,职业的差异性则是从有职业分工开始就注定了的,不同的职业必然有不同的要求。在中国,法官职业存在的时间相当短,更谈不上真正的职业化,所以,很多时候易于与其他职业混同起来,尤其难以去“官”化,本文将从法官与行政官员的不同开始,简单论诉法官与有关职业的不同。
一位基层法院的院长向党政领导这样介绍法官与党政官员的不同:你们是开会,我们是开庭;你们开会是领导坐台上,我们开庭无论哪位领导来参加,都是法官坐台上;你们是发通知,我们是发传票… …。语气多少有些戏谑,却不无生动、形象。其实,稍稍总结,两者间的不同实在有很多,我们不妨一看。
首先从起点开始,任职资格要求不同。先仅就不同的部分做一对比:《公务员法》规定的条件是,年满十八周岁;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法官法》规定的条件是,年满二十三岁;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没有道德要求上的高低差别,但其他条件的高低之分,一眼即可看出,入门的差异性十分明显。其二,职务的任免不尽相同。仍从任职的起点开始,其他的放在一边,仅看《公务员法》规定的这点:确定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的任职人选,可以面向社会,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的人员中公开选拔。当年人们把高考喻之为“千军万马过独木桥”,今天的公务员考试、司法考试则被称之为“天下第一考”,要想成为一名法官,不但要通过公务员考试,还多了一次同样令人望而生畏的司法考试。实际操作中,法官的任职情况,从副院长到审判员,即便是科员级,都要由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而政府干部,只有政府组成人员才需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在县区,也就是说,最低也是正科级的一把手;与之相对比的是,法院从副院长到审判员,最高无非是正科级,即便是科员级,也要由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任免方面的差异性依然清晰可见。其三,级别的不同。这里存在两方面的情况,一方面,实际存在的行政化的管理模式,决定法官与党政干部同样有着《公务员法》规定的领导与非领导职务的行政级别;另一方面,法官还有《法官法》规定的法官等级级别。这两方面,好像还没有哪类文件规定二者间有相通的地方。但无可否认的是,当今法官更多的在意追求行政级别,反倒对法官等级这一法官独有的“尊崇”无所谓,着实值得深思。
法官与检察官、警官不同。日常中有“公检法司”是一家的说法,实质上,各自的职能是很不相同的。就我国目前看,警官是政府部门的公务员,按照“一府两院”的说法,显然区别于法官、检察官,前面已有所述;至于检察官,与法官同样是特殊的公务员——司法官员,二者的任职条件、程序等等基本相同,似乎差别不大,实际上不尽然。比如从办案的角度,检察官无论是自侦案件,还是行使批捕、公诉权,都是代表一方去追究另一方的责任,只不过是代表国家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至于民事、行政监督,明显的表现为代表一方当事人利益。而法官则永远是中立的,不代表任何一方,一方当事人之所以胜诉,只是法院依据事实并适用相应法律的结果,并非法院主动追求的结果。
法官与律师、法律工作者不同。从身份上来说,法官是干部、公务员,律师们不是;从工作职能上来说,律师和检察官一样代表一方当事人的利益,但与检察官不一样的是,律师如果受雇于国家,或许代表国家利益,但大多数情况下,他代表受托方的利益,如果说检察官代表国家行使权力是出于法律和正义,而律师则不受此限,即便他是在为“十恶不赦”的犯罪分子“说话”。同时,有一点不同说出来或许会受到某些人的耻笑,不过大家不妨思考一下:律师的收入与法官大大的不同。很多国家皆如此,但我们又与很多国家不同的是,很多国家从优秀律师中选法官,我们的法官却常常转行当律师。
法官与法学家、法学教授不同。二者间比较很明显的不同是,法官是实务工作者,法学家是理论工作者。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是大家常说的一句话。不知道在高级以上法院做的如何,在中、基层法院,法官们与“理论”着实结合的不多,法官学院举办的培训往往限于上级法院的某一方面审判业绩或理论水平相对较高的法官为下级法院的法官讲课,其着眼点很难离开法院的办案,涵盖面同样难以超越法院办案的实用范畴,法官们之间的理论研讨更有闭门造车之虑。当前我们倡导培养学者型、专家型法官,不妨多向法学家们多多学习,尤其英美法系的国家,很多大法官本身就是知名的法学家,培根、霍姆斯、卡多佐、丹宁等等,虽然不可能每个法官都能像杨立新教授那样由法官、检察官到知名法学家,但法官应掌握更多更深的法学知识却是极其必要的。
法官还与其他很多相关职业有着很多的不同,以上几类无非是联系的比较紧密,因为这些职业的工作范畴基本上都脱离不了一个“法”字。我们提倡依法治国,这些人肩负有更多、更重的职责;法官们与其他职业无论有再多的不同,有一项使命终究相同:为推进中国的法治进程作出自己应有的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