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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证据乱猜疑 毁人名誉赔损失

  发布时间:2010-09-21 09:23:57


    家中遗失钱财,无端怀疑邻居,还在公开场合毁人名誉,结果被邻居告上法庭,光山法院判决诽谤者赔偿邻居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24日,丁某发现家中失盗,丢失现金4800元。丁某便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但未查出结果。于是丁某便认定家中失盗系当天来自家闲谈的邻居何某所为,并在大街上当面辱骂何某为窃贼,引起多人旁观。何某便将丁某诉诸法院。

    光山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丁某在无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公开宣称何某偷钱,构成了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故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荣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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