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组长亲自操作,通过村民大会,以为全体村民牟利为由,非法转让农用地的使用权,最终却落得被判刑的下场。今天,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以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处被告人方勤福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75000元;同时,以该罪对被告单位潢川县定城办事处方店村新塘村民组也判处罚金75000元。
2006年4、5月份,潢川县隆古乡隆古村村民谢某某想在方店村新塘村民组买地,就找到被告人方勤福,方勤福表示可以。随后,作为村民组长的方勤福召集开村民代表会和村民大会同意,新塘村民组与谢某某签订了征地协议,方勤福及村民代表等九人在协议上签字,约定以每亩49500元征新塘村民组土地30亩,总价款1485000元,为逃避有关部门追究,将协议日期提前在1996年6月。协议签订后,谢某某即付款500000元,该款入了新塘村民组账目,随后按人均将款分给了村民组群众。期间,谢某某发现土地难以及时兑现,提出不要了,要求新塘村民组退款,新塘村民组因款已分给群众无法退款,被告人方勤福遂表态等有人买这地以后退谢某某钱。同年11月份,方店村路沿村民组组长胡某得知此事,就找到被告人方勤福表示他愿意找人将地接过来,被告人方勤福表示同意,并在其直接操作下新塘村民组又与胡某签订征地协议,协议内容与谢某某所签协议相同,仍由方勤福与村民代表九人在协议上签字。随后胡某付款500000元给新塘村民组,新塘村民组将款退给了谢某某。接着新塘村民组应胡某的要求分别与宋某等29人签订了29份征地协议,新塘村民组向这29人出具收款收据。征地款胡某于2007年付800000元、2008年6月份付185000元,该款全部进入新塘村民组账目并仍按人均分给新塘村民组村民,人均得款7000元。新塘村民组所转让的土地经潢川县土地局勘测,对照1998年12月隆古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认定属于农用地,面积30亩,其中耕地27亩、水塘3亩。现该30亩土地上已建成房屋2家,共计占地476平方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潢川县定城办事处方店村新塘村民组作为农村基层组织、被告人方勤福作为被告单位潢川县定城办事处方店村新塘村民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私自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他人使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