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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工作必须始终强调社会效果

――一名退休法官历史记忆

  发布时间:2010-09-20 17:37:17


    我是一名已退休九年的前法官。自1966年进入浉河区(原县级信阳市)法院到2001年退休,从事审判或类似审判(法院被“砸烂”的文革期间成立的革委会民事组工作)的工作达35年之久。30余年的审判工作经历,使我得以见证了我国法院从被“砸烂”到树立权威、从法制虚无到法制健全的历史进程。让我永远铭记的一个审判工作原则是,审判工作必须注重社会效果。无论法律是否健全,也无论在当时所追求的社会效果是否正确科学,审判工作都必须达成服务党委中心工作,服务社会公众的社会效果,因为这是审判工作性质、审判机关及法官权力来源所决定的,人民法院及法官必须时刻牢记要服从党的领导,服务包括当事人在内的广大人民,突出审判工作人民性,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在文革尚未结束,公、检、法等政法机关工作秩序尚未完全恢复的1975年,我经手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1974年9月,时年20岁的被告人郭某某在信阳铁路分局机务段工作。其60多岁的父亲郭某因不堪忍受邻居孟某某子女长期的深夜弹琴唱歌,与孟某某发生争吵与互骂纠纷,被孟某某及子女打砸头部。郭某某从外地出差回来得知此情后,伙同他人持木棒闯入孟某某家中,殴打孟某某致孟右腿骨折。孟某某子女亦追入郭家将患有精神病的郭某某母亲头部打伤。郭某闻讯后又再次返回孟家将孟某某儿子头部打伤,其后打斗双方均被抓获,事态方终平息,但郭、孟两家已为此结下难解的冤仇。在审理此案过程中,被告人孟某某一家情绪激烈,要求郭某某赔偿医疗费并对其严惩。鉴于双方系邻居,以后双方还要相处,我便通过双方共同的工作单位即信阳铁路分局机务段开展调解工作。通过该机务段调查后得知,郭某某系郭家养子,其生父母情况不清楚,但郭某某系通过其养父的弟弟即郭某某叔父收养的,可以通过其叔父找到其生父。为了能使孟家得到赔偿,妥善的化解矛盾,我邀请机务段熟悉情况的同志一同到武汉先后找到郭某某叔父及生父黄某某,并请他们一同到信阳市,促成他们与孟家达成了赔偿协议,由郭某某叔父垫付了赔偿款350元。鉴于被害人一方已表示谅解,且郭某某认罪态度好,遂从轻判处郭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如果按法律程序,我办案至此即可结案交卷。但我感到还有未尽的责任,郭某某出狱后是孤身一人,在当时都住公房的情况下,他必须还要居住其养父母的房子,还要与孟家相邻,在已结成冤仇的情况下必然难以和谐相处,种下新的隐患,最妥当的办法是为郭某某换一下新的工作及生活环境。于是我又找到机务段领导,并再次找到郭某某叔父及生父,做多方面的协调工作,终于将郭某某调往武汉工作,回到其生父母身边。

    30多年过去了,我一直为既办结了一件刑事案件而又办了一件积德的事而欣慰。我未能起上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学习活动的机会,但我认为,作为法官,只有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才能做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才能成为一名合格的人民法官。

 

 

责任编辑:王荣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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