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留卖淫获利十元 触犯国法判刑一年
作者:光山法院 戴启坤 发布时间:2010-09-09 10:43:02
贪图蝇头小利,容留他人卖淫,9月7日,光山法院以容留卖淫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
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21日中午,刘某容留唐某在其经营的饭店内卖淫1次.获利10元。法院认为,刘某容留她人在自己经营管理的场所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刘某认罪态度好,主动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荣红
〖关闭窗口〗
豫公网安备 410105020044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