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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规范法院补正裁定书的适用

  发布时间:2010-09-03 17:38:39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民事补正裁定只适用于“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民事补正裁定适用于“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笔和其他笔误”。

    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法院诉讼文书样式》中对民事补正裁定规定:本裁定书样式供各级法院对本院制作的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或民事调解书的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笔误和其他笔误予以补正时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刑事诉讼文书样式》中对刑事补正裁定规定:补正裁定是供各级法院对于在本院发出的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或者刑事调解书中,发现有个别文字上的错误或者遗漏,予以改正、补充时使用。

    从上述规定可知,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虽对补正裁定适用对象、适用范围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但对补正裁定适用对象、适用范围规定不一,且对适用期限也没有统一界定,从而导致司法实践中审判人员在适用上存在混乱,甚至“补正”裁判文书五花八门,其结果不仅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严重的是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司法的权威。笔者依据现目前法律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并结合审判实践,就补正裁定书在审判实践中的运用作粗浅分析,抛砖以引玉。

    1、补正裁定书适用对象。补正裁定书适用对象应为本院制作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法院诉讼文书样式》、《刑事诉讼文书样式》中关于民事、刑事补正裁定的规定,都对补正裁定书的适用对象作出了明确规定,且实践中各地法院的做法也是如此。

    2、补正裁定书适用范围。根据法律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补正裁定书适用范围主要强调的是“笔误”,且指判决书、裁定书或者法院制作的调解书中的个别文字上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笔误;其他笔误或者遗漏,不可以“补正”已认定的事实、适用法律以及判决结果。如果作出了这样的“补正”,就是违反了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实际上作出了一个新的裁判,改变了原裁判结果,从法理上讲是违法的。

    何为“判决书中的笔误”?笔者认为是审判人员在制作判决书时,因疏忽大意或其他的原因而导致个别字的错写或遗漏,但该错写或遗漏不得对判决书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以及判决结果造成影响,否则,就不能称之谓“判决书中的笔误”,而是“错误的判决书”,需通过重审或再审来纠正。裁定书改正、补充的内容,仅限于裁判文书中的文字技术上的失误,一般不涉及对实体(包括金额或者数额)和程序问题的处理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补正裁定针对的是笔误。那么在打印判决书时,因排版出现失误,出现跳行、错行或者其他打印技术上的错误,导致语句不通、逻辑不严,这种情况是否需要进行纠正,是否能适用裁定进行补正呢?笔者认为应当进行裁定补正,因为一份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裁判文书是严肃的,体现的是公正、公平、公开的司法原则,体现的是法律从形式到内容、部分到整体的严密性、准确性,也是关乎法院、法官工作认真谨慎、一丝不苟形象。

    3、补正裁定书的适用期间。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中,对补正裁定下发的期限没有明确规定,但笔者认为,一般情况下只要发现有法定的可以补正的事项,可随时下发补正裁定书予以补正,不必等到裁判文书生效。因为现行法律并没有对补正裁定的下发期限进行必要的限制,司法实践中在判决书生效前后的补正均是可行的。

    但在刑事审判中也有个别例外情况,如对被告人数罪单个表述刑期时出现了与合议庭或审判委员会研究不一致的笔误(所决定执行刑期表述一致),且该笔误不影响数罪并罚所决定的刑期及罚当其罪的幅度,在判决书生效前可以进行补正,因为此时不影响被告人对判决书单罪刑期及合并执行刑期的上诉权的行使;若在判决书生效后予以补正,就会影响被告人对判决书单罪刑期及合并执行刑期的上诉权的行使,从而导致同一案件因补正裁定书而出现另一不同的判决书,此种做法显然是与法律规定相悖。

    如果对被告人数罪单个表述刑期时出现了与本院研究不一致的笔误(所决定执行刑期表述一致),且该笔误影响数罪并罚所决定的刑期及罚当其罪的幅度,也就是说不符合单罪量刑幅度及刑法第六十九条数罪并罚之规定,此时不能适用补正裁定,而有待于被告人的上诉,启动二审程序予以纠正,或者在判决书生效后,由本院启动再审程序予以纠正,因为此时补正,无异于错上加错,严重损害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通过对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补正裁定书有如下特征:

    1、补正裁定书与判决书、裁定书或者法院制作的调解书均属法院法律文书的一种。

    2、补正裁定仅是对法律文书中的笔误进行补正,其是作为被补正的法律文书的附件存在的,与被补正的法律文书密不可分。

    3、补正裁定书对判决书、裁定书或者法院制作的调解书具有补正、补漏、补错功能。

    4、一般情况下只要发现有法定的可以补正的事项,可随时下发补正裁定书予以补正,不必等到判决书生效。

    5、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补正裁定书作出后或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是不能上诉的。

    为防止补正裁定书被滥用、乱用,笔者特提出如下建议:

    1、建立健全裁判文书拟写、核签、核发、核对、复核制度。审判人员要切实重视裁判文书拟写,注重提高裁判文书质量,庭长和主管副院长要加强裁判文书核签、核发,设立审判质量管理办公室,对裁判文书质量实行“零差错”管理,做到差错文书不出院,努力提高法律文书质量,真正使裁判文书成为展示人民法院公正司法的载体。

    2、加大对笔误裁判文书责任人的追究力度。要坚决克服笔误文书的出现,对因工作不细致造成裁判文书笔误的,要分清责任,对一般笔误的给予批评教育;对多处笔误、严重笔误,影响恶劣的,比照错案予以追究,以此来增强审判人员制作裁判文书的责任心。对假借笔误之名,钻法律漏洞,违法下发补正裁定更改裁判文书,要严格按照“两个办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坚决制止滥用补正裁定的不良现象。

    3、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对补正裁定的适用对象、范围、期限做出进一步明确具体的司法解释,以规范补正裁判书在审判实践中的运用。

                   

 

责任编辑:王荣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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