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0日,光山县人民法院以购买假币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0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刘某因犯出售假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满释放后不到一年,经不住曾因犯运输假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释放后不到四年的王某的劝说,陪同王某到广东25000元购得假币200850元。4月6日,二人在返回光山下车时,被公安局民警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刘某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购买,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购买假币罪。刑满释放后,在五年以内均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均系累犯,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