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因盗窃、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再次走上犯罪道路。8月27日,光山法院以盗窃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04年,陈某因犯盗窃、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9年9月至2010年2月,陈某再次伙同他人盗窃作案两起,单独作案一起,盗窃财物数额50000余元。
法院认为,陈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且盗窃数额达到“数额巨大”的起点,可依法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陈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