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宿之便行盗窃 被抓现形领刑罚
作者:光山法院 余艳丽 发布时间:2010-08-31 19:24:17
8月30日,光山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代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经审理查明:2009年,代某利用借住同学马某的叔叔经营的超市之机,盗走各类香烟13条,出售给小卖部。共计价值1920元。1月4日,代某再次将8条香烟装入携带的布包准备离开超市时,被接到报警赶到的民警当场抓获。
法院认为,代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密秘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案发后,其亲属退赔了被害人损失,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荣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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