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山县农民胡某因犯抢劫罪,2010年1月31日被光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4000元。可庭审中胡某心存侥幸,隐瞒了与他人合伙盗窃的犯罪事实,8月24日被撤销缓刑,二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
法院查明,2009年11月20日夜,被告人胡某伙同陈某唐某某(另案处理)三人因没钱开销,由陈某某提议盗窃网吧电脑卖钱。当夜,三人窜到光山县城关正大街张某某经营的“阳光网吧”二楼,将两台组装液晶电脑盗走。经光山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两台电脑价值5760元,于案发前已退还给张某某。被告人胡某在2009年受审时存有侥幸心理,未主动交待上述盗窃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胡辉在缓刑考验期内又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考虑到被告人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法院最后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