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光山县一农民裴某,看到别人鼓起了腰包,其也梦想发财,为走捷径,搞起了贩卖假币生意。结果是偷鸡不成蚀把米,赔了夫人又能折兵,十四万余元买来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2010年3月份,被告人裴某某与广东省深圳市一个叫黄小妹的女子电话联系购买150万元假人民币。应黄小妹要求,裴某某随后共付黄小妹人民币14.3万元,裴某某从黄小妹处购买假币后于3月29日乘车返回光山县其租住房处时,被光山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当场查获假人民币163.26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裴某某违反货币管理法律、法规,购买伪造的货币,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购买假币罪。被告人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以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