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商城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结伙抢劫案,以抢劫罪分别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三年,柳某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胡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分别对三被告人判处一定数量的罚金。
2008年9月16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柳某伙同胡某经预谋后,分骑两辆摩托车窜至汪桥二中附近,采取殴打、胁迫方式抢走二中学生崔某、王某、周某、李某等人现金70余元。后经路过此处的该校老师发现后追撵时,三被告人将摩托车丢弃并逃离现场。案发后胡某于2008年9月26日到公安机关自首。
商城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柳某、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强行劫取他人现金70余元,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其中陈某、柳某在共同犯罪中均积极主动,互为主犯。鉴于柳某、胡某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认罪态度较好,且胡某又有自首情节,法院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