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盐业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盐产品,7月26日,光山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
庭审查明,2006年至2009年期间,赵某多次无证向他人出售食盐,累计达55.5吨。2009年11月2日,赵某再次接运12吨盐准备无证销售给他人,当车行至光山县白雀镇双轮街道时,被光山县盐业执法队工作人员现场查获。
法院认为,赵某未经盐业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盐产品达67.50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由于庭审中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时年龄较大,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