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城县法院根据对犯罪未成年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认真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针对失足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依法公正高效地开展审判活动,通过采取多种措施有力的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教育挽救了一大批失足未成年人。
第一是从程序上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该院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审理。对不应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庭前通知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到庭,调查未成年人平时表现情况,对亲属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未成年人,庭里及时为其指定辩护人。
第二是从量刑情节上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注重从实体上根据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以至酌定从轻情节,在法定幅度内从轻或减轻处罚;对不满16周岁,以大欺小、犯罪情节轻微尚是在校学习的少年犯,该院根据其悔罪表现,充分适用缓、免刑。
第三是延伸帮教环节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未成年人的帮教工作不再局限于庭审环节,延伸到庭前、庭中、庭后的多环节。庭前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思想上的教育,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主动了解未成年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在思想和言行方面的表现,考察其悔罪心态,以便采取相应的帮教措施,掌握好帮教力度。
第四是实施回访制度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采取定期和不定期对缓刑少年犯所在的学校、村邻进行回访,调查其表现情况,监督其改造,从而为少年犯改造建立制度的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