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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山一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犯罪获刑

  发布时间:2010-07-21 16:16:03


    身患精神分裂症,持刀拦截过往车辆,强行收费,在警察到场后积极反抗,致警察受伤,7月21日,光山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判处陈某拘役三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11日上午10时许,陈某在光山县文殊乡南王岗街道持刀拦截过往车辆,强行收费。南王岗派出所民警彭某去出警时,陈良根反抗并随手拿了一把杀猪刀扔向彭某某,造成彭某某脚后跟肌腱神经损伤。作案后陈良根逃离现场,同日在其家中被光山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另查明,陈某经信阳市精神病医院鉴定诊断:患有精神分裂症,刑事责任能力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法院认为,陈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但陈某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控制行为能力较弱,可酌情从轻处罚,庭审过程中,其认罪态度较好,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荣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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