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人发生纠纷便大打出手,造成他人轻伤,不仅协商赔偿60000元,还要接受刑法的处罚。7月20日,光山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龚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26日14时许,龚某与程某因车辆通行原因发生纠纷,龚某一怒之下伙同他人拳击程某,致程鼻骨、上颌骨额突、眼眶内侧壁及额骨多发性骨折。经法医鉴定,程某所受的损伤已构成轻伤。案发后,龚某的亲属赔偿了被害人程某医疗费用等损失共计60000元,被害人请求对龚某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龚某伙同他人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龚某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危害后果,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被告人依法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