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粗心司机遇顽童 致伤他人共担责

  发布时间:2010-07-14 09:12:30


    司机粗心大意,未将车钥匙拔下,遇顽童溜上车玩耍,不料启动车子将他人撞伤。7月4日,光山法院依法判决司机刘某与顽童陈某的监护人共同赔偿受害人周某损失共计8465.38元。

    2009年9月21日,刘某自驾一辆电动三轮车装载大米来到某村民组销售。周某及陈某的奶奶等几人前来买米,刘某将车停稳后即下车与周某等人商谈买卖大米之事。其间不知何时陈某爬上电动车驾驶座玩耍,其胡乱拧摸,启动了电动车,将站在车后的周某撞倒致伤,刘某立即将周某送往医院治疗,并支付3000元医疗费。

    法院认为刘某离开驾驶座未随手取下车钥匙,忽视了车钥匙未取下存在的安全隐患,尤其是在不谙世事的陈某攀爬上电动车驾驶座玩耍时,仍未引起其注意和阻止,以致发生伤人事故。对此意外事故的发生,刘某、陈某虽无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确是由刘某在先的车钥匙未取下的行为和之后陈某拧开车钥匙启动车的行为间接结合所发生的同一损害后果。故刘某与陈某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刘某未取下车钥匙,是造成损害发生的主要原因,应负主要赔偿责任;陈某启动车子,是损害发生的又一直接原因,应负次要赔偿责任。结合本案实际,法院酌定由刘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陈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因陈某属未成年人,由其法定监护人予以赔偿。

 

责任编辑:王荣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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