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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送达法律文书中的不规范现象应引起重视

  发布时间:2010-07-13 15:18:08


    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民事裁判文书的送达规定,直接送达是最基本的送达方式,但在审判实践中,部分法官在向当事人直接送达法律文书时,却出现了非常随意的方式,影响了程序公正及法律的威严。主要表现为:在向当事人直接送达法律文书时,遇到当事人和其成年家属不在家时,法官把法律文书粘贴在当事人的门上或留在当事人的住处或交给当事人的未成年孩子;或者把法律文书转交给当地基层组织的负责人或当事人的邻居,让其转交给当事人,并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笔者认为在以直接送达方式向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时,不能把法律文书亲自送达当事人或法律规定签收法律文书的人手中时,此种“留置”、“委托”、“转交”送达的方式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民事裁判文书的关于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转交送达规定,上述送达方式不符合任何一种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民事诉讼法》第78条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按照上述规定,采用直接送达的方式向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时,必须送达当事人或上述其他规定人员的手中,让其亲自签收,法律规定以外的人员如当事人的邻居、未成年人、村干部代收不能起到送达的法律效果,送达法律文书的法官或书记员更不能图省事、省时、省心,把法律文书粘贴在当事人的门上或留在其住处,即使让当事人的邻居和基层组织的人员见证,也不能视为直接送达。因为此种情况下,虽然证明送达人员曾向当事人送达过法律文书,但当事人能否收到法律文书是不可预测的,人民法院的诉讼文书,只有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送达到当事人,才能发生法律效力。此种送达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直接送达的法律精神,更不是落实司法为民的举措。因此,此种送达方式是违反直接送达的法律规定的。

    依照留置送达的法律规定,留置送达的前提条件是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故在没见到受送达人时,即使把法律文书留在当事人的住处,也不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留置送达方式。

    从委托送达的规定看。委托送达一般是在受送达人不在受诉法院的辖区内,直接送达有困难时适用,接受委托的只能是人民法院。虽然委托当事人的邻居、基层组织的负责人等相关人员见证送达的情况,甚至在送达笔录上签字,此种送达方式不符合委托的规定。

    从转交送达的规定看。转交送达是指在特定情况下,不宜或者不便直接送达时,法院将诉讼文书通过受送达人所在单位转交的送达方式。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转交送达是在受送达人身份特殊的情况下适用的,具体包括: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或者劳动改造单位转交;受送达人被劳动教养的,通过其所在劳动教养单位转交。

    送达人在见不到受送达人的情况下,虽然把法律文书交给当地的村干部转交给受送达人,但此种转交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转交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第81条、82条、83条的规定,转交送达只适用与受送达人属于军人、被监禁、被劳动教养的等法律规定的特殊身份的情况。

    因此,上述送达方式属于不合法、不规范的,其结果不仅与法有悖,而且影响办案质量,同时还可能导致诉讼文书无法生效执行,不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案件进入审理执行程序时,部分当事人对法院采取此种送达方式提出异议,造成部分当事人不断上访、缠诉或要求再审,给法院的审判执行工作造成被动;同时因案件得不到及时执结,也损害了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社会不稳定。

    针对法律文书在直接送达中存在的不规范现象,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提高办案人员的工作责任心和良好的业务水平。送达人要始终坚持“司法为民“的指导思想,认真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牢固树立以当事人为本的理念,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法律权威。要结合正在开展的”“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进一步增强为审判事业、为人民利益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同时要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善于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讲究说话的艺术和方法,并学会恰当地运用工作技巧,如确定当事人没外出,其家人、孩子或邻居又不积极通知或不提供确切归来时间,可以向其家人、孩子和邻居讲解相关的法律规定,使其积极配合法官的送达。
 
    二是法院内部要完善送达工作长效机制。由书记员和法警成立送达组,集中办理送达事务,节约诉讼资源,提高诉讼效率。送达属事务性工作,本身并不复杂,只是针对法院普遍存在案多人少的矛盾下,由于原告在立案时未提供被告的准确联系方式或所提供的联系地址不准确、受送达人故意躲避送达、外出农民工无固定地址和联系方式等原因及受送达人成年家属和基层组织不配合法院的送达工作,而增加了送达的难度。实行送达组集中办理送达事务,不仅节约了送达时间,有效缓解“送达难”问题,也使审判人员得以从繁多的法律文书送达工作中解脱出来,有了更多的时间和精力从事审判业务,提高了审判效率。

    三是加大法律宣传力度。通过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群众的法制观念,取得当事人的积极配合。教育群众在诉讼中不故意躲避文书送达,向其讲解主动签收法律文书、参加诉讼是其权利和义务;教育外出务工人员及其家属,立案后,要留下方便联系的固定地址,以方便诉讼,切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四是加强与基层单位和组织的沟通联系,使其对法院的送达工作给予有效的支持配合。基层组织和当事人联系最紧密,最了解当事人的情况,加强与基层单位和组织的沟通联系,通过基层组织了解受送达人的情况,对于直接送达给当事人法律文书,将起到积极地帮助作用。


 

责任编辑:王荣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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