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信息报送、法制宣传工作相比,调研工作更靠近法官工作的职业化本质。理论上来讲,身为法官,调查研究一下自己所工作的法院管理情况,自己和同仁们适用法律的效果情况,以期不断提高法院的司法行政管理水平,法官的司法技能,从而推动整个依法治国的进程,实在是人民法官的分内之责,法官们当义不容辞。
令人失望的是,与宣传工作相较,调研工作的形式并不容乐观。或许,开展调研工作,无论是日常对法院、法官、法律、案件的观察、了解、分析、总结,还是最终形成的文字形式,都有着比宣传工作有着更多、更深、更高的要求,“知难而退”也是不可避免的。
从职业化的角度,每一位法官都应当立足于审判并重视调研工作。法官的职业决定,所处理每一起案件都会切切实实涉及到一个个公民的实体权益;但社会本身的复杂性、特殊性,每一起案件的特殊性、差异性,决定了每一起案件都有其自身的特殊性;法律规定不能完全包罗万象的局限性、滞后性,不同法官理解的不同,决定了法律适用同样有着多重的选择性。但是,这并不能说明不同的案件一定是完全不同的,类似的案件背后一定隐藏着一定的规律性;而这一规律性不可能自动的反应到法官的几案上,只有通过法官们悉心总结才能够为法官们掌握,并在其后的审判、执行工作中为法官提供足够的支持。相反,身为法官竟不能从诸多的案例中窥出些许端倪,实在有愧于这句话,“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
或许,身为法官,你并没有把审判的经验上升到很高的理论高度,甚至连一篇像样的调研文章也没有写过,可是,最低的要求是:当你多年任职法官之后,每受理一起案件,你应当想到以前你所接触的类似案件,更应当想到该从哪里入手才能最佳的解决这起案件。当然,我们没有要求法官“照本宣科”的意思,更谈不上必须照搬照抄,可经验之谈在很多领域的生命力,尤其司法领域的生命力,很能说明,身为法官,还是总结一下自己的审判经验为好。这种经验的总结,稍作加工,自然是不折不扣的调研成果。
当前法官的调研水平有待提高。为了推动法官们调研水平的提高,各级法院推出了很多激励措施,可与之不相适应的是,尤其一线法官的积极性既未调动起来,调研工作的水平亦未见明显提高,所谓科学的调研工作管理机制还只是空中楼阁。
细细想来,调研这项与法官审判职业如此贴近的工作,竟不能在法官群体得到很好推行,着实令人沮丧。或许正是如此,我们理应对此做出深刻的思考。是否是法官本身从产生那天起就注定有些法官无法完成这项工作,是否是法官对该项工作的努力得不到相应权力部门的认可挫伤了法官的积极性,是否是我们对调研工作的要求有时多是形式大于内容,是否是……。原因不一而足,结果却只有一个,法官们的调研成果真的太少。
就目前中国法官群体而言,我们很难做一名真正的职业法官,同时也决定了法官群体很难产生集职业法官与法学理论家一体的“双料人才”。不知道有多少法官阅读过《大法官的智慧》这本书,很多内容在阅读时未能好好读懂,甚至诸多内容都已记不起,但有一点,阅读时,绝不像阅读我们自己的判决书那样枯燥,其中的内容,是否就如我们调研工作要求的:探讨了有争论的法律规定,总结了自己的审判经验。但愿我们法官的调研工作,深深的融入到我们的审判和执行工作中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