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5日,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邀请9名陪审团成员参加被告人郭某某盗窃案件的审理。这是该院历史上首次邀请陪审团参加案件的审理,也是落实三项重点工作的重大举措,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
该案起诉到法院后,合议庭报经主管院长批准和征求公诉机关同意后,从本院陪审团成员库中随机抽取了9名陪审团成员,然后征求了被告人的意见。被抽取的9名陪审团成员,7名是国家工作人员,2名是个体劳动者。
在此之前,合议庭组织陪审团成员在一起,介绍了案情和相关法律规定。庭审结束后,陪审团立即召开了会议,形成了陪审团书面意见,并经全体陪审团成员签名后提交给审判长。
合议庭评议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1700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罪名成立。被告人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酌予从轻处罚。被告人刑满释放后又重新犯罪,依法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本院量刑规范化标准,对被告人应在4-5个月之间量刑。陪审团的意见是对被告人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考虑到被告人曾两次因盗窃被判刑,现又犯盗窃罪,属屡教不改,合议庭采纳了陪审团的意见。
陪审团成员参加此次案件审理,宣传了法院审判工作,使他们对法院审判工作有了较为理性的认识,正如一位陪审团成员说的:原先以为法院量刑随意性很大,比如本案,对被告人法律规定在三年以内量刑,法院判几个月可以,判两年也可以,通过参加此次庭审和法官介绍量刑的相关依据,才知道法院对被告人判处具体刑罚是有依据的,本案中如果对被告人判处两年有期徒刑,量刑就显得重了,判几个月拘役是比较合适的。
图为陪审团成员正在参加案件的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