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夜晚起夜,返回上铺时不慎摔伤,6月8日,光山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学校赔偿赵某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补助费等人民币32296.68元。
赵某是某高中一年级在校学生,2008年12月7日夜12时许,赵某从学校寝室上铺下来方便完后,准备上铺时不慎摔下来。在第二天上课时,发觉腰部疼痛难忍,便向老师说明了情况并请假回家,被家人送到到光山县人民医院拍片检查,发现第三根脊椎骨折,由于伤情严重,2008年12月18日转到北京水利医院治疗,该院拍X线平片及CT后诊断:“L3椎体爆裂骨折”。后经法医鉴定,赵某为九级伤残。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照法律规定,学校对在校未成年学生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职责和义务。本案被告学校的学生寝室卧铺上层没有扶栏设置,是一种安全疏漏,未能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是导致原告赵全海夜间从床上摔伤的重要原因,根据国家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同时赵某此时已年满17周岁,生活完全可以自理,造成摔伤的后果其自身也有较大过错,故其本人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充分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酌定各负50%的责任,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