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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毛蒜皮”起纠纷 致人轻伤获徒刑

  发布时间:2010-06-10 17:11:02


    为一只鸡,两邻里互相斗气、对骂,导致一方用块砖打伤对方致轻伤,6月9日,被告人周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光山法院判拘役三个月。

    王某与周某系同村邻里,王某养的一只鸡把周某孙子啄了一下,周某遂去王某家理论,双方引发口角之争,相互对骂,周某随手在地上捡起一块砖头将王某头部砸伤,经法医鉴定,王某的损伤构成轻伤。经公安机关调解无果,周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起诉至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因一时激动,持砖伤人,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考虑到被告人的家人已与被害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全部履行了协议内容,赔偿了受害人王某的全部损失,得到了受害人王某的谅解,且其主观恶性不大,故对被告人周某从轻判决,判处被告人周某拘役三个月。

 

责任编辑:王荣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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