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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收费被劳教 行政诉讼判维持

  发布时间:2010-06-10 16:32:42


    今年5月,浉河区法院行政庭审结一起不服教养而起诉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案件,判处维持被告信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对原告杨某的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

    2006年10月8日下午,家住息县小茴店镇某村的交易员杨某的父亲酒后与姜某发生矛盾,杨某得知后赶到现场,不是问明事情原委,调解矛盾,而是不分青红皂白,对姜某大打出手。姜某害怕,跑回自己屋后把门关上,杨某仍不了事,用铁锹将姜某的门拍开,继续追打姜某。2009年4月,张某、郭某在杂行进行生猪交易。杨某得知后向张某、郭某收取交易费,张某、郭某拒绝交出这种类似于保护费的费用,杨某在要求得不到满足的情况下,竟然对张某、郭某进行辱骂、殴打。信阳市劳教管理委员会根据息县公安局呈报的材料,决定对杨某劳动教养一年。

    杨某因不服劳教的决定,向浉河区法院起诉了劳动教养委员会,法官经审定认为杨某在张某、郭某等人没有进入市场内进行生猪交易,也没有向他们提供服务的情况下,采取拦截、辱骂、殴打等方式来强行收取市场交易费,显然已超出了其交易员的职责范围。所以,原告杨猛超出交易员职权范围强拿硬要、抖威称霸的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的基本特征,被告信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对原告杨猛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基本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适用法律得当,应当予以支持。所以作出了维持信阳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对杨某的劳动教养决定。

责任编辑:王荣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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