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别人醉酒的状态下,将摩托车借其使用,导致发生交通事故,6月7日,光山县人民法院判决陈某与肇事者李某共同赔偿郑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51836.82元,其中李某给付赔偿款41469.46元,陈某给付赔偿款10367.36元。
经审理查明,2006年4月22日中午,李某与同单位2名职工在一块饮酒,当日20时许,李某向陈某借其摩托车使用,陈某便将其所有的豫SP××××二轮摩托车借给李某。21时许,李某驾驶上述摩托车行至省道338线39KM+850M处,将前方行走的郑某撞倒致伤。经信阳市公安局理化检验鉴定,李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61mg/100mL,系醉酒驾驶。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郑某无任何责任。
法院认为,公民的身体权、健康权依法受到保护,侵犯公民的身体权,健康权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履行赔偿义务。李某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摩托致原告受伤致残,其行为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陈某对原告的致伤,虽无故意或过失,但对李某在醉酒状态中向其借摩托车时未尽注意和提醒义务,其出借摩托车行为与李某醉酒行为间接结合而发生郑某致伤这一损害后果,陈某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法院综合考虑本案情节后,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