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浉河区法院审结一起被告人抢劫自己妻子的离奇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三年,罚金2000元。
家住浉河区五星乡某村的李某于2008年11月5日夜晚趁其妻卢某逛街之机,乔装打扮后外出实施抢劫。当李某来到五星路一昏暗僻静之处,见前面有一妇女独自行走,便强行抢去其挎包后仓皇逃离现场。被害妇女连夜到浉河公安分局报案,称包内有手机一部,现金一千多元。当被害妇女报案后回到家中,发现自己的挎包已在家中桌上,便知是自己的丈夫所为,遂与丈夫发生争吵。李某知道所抢之物为自己家中财物,自以为可以私了,第二天便偕同妻子卢某前往公安分局说明情况并主动讲清前晚所做之事,以其行为属自家人之间误会为由请求不作处罚,其妻卢某也表示要撤回报案,其结果却是李某被当即刑拘入监。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劫他人挎包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尽管其抢劫对象是其妻子,但不影响其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和其暴力行为的客观存在,其对抢劫对象的认知误差并不能改变其行为性质。鉴于李某主动到公安机关交代犯罪事实,属自首情节,遂从轻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