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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抢手机咬伤物主领刑四年并罚五千

  发布时间:2010-06-04 10:45:22


    路遇他人打电话,见其手机较好,便尾随抢劫,6月1日,光山县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6日22时许,周某在街上闲逛,见汪某正用手机打电话,周某觉得汪的手机不错,即起歹意,便跟踪到僻静之地上前拦截,强行抢劫汪的手机,汪某不松手,周某便将汪右手拇指咬伤,将其诺基亚N79手机抢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1743元。

    法院认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周某在抢劫他人财物时,因被害人反抗而将其手指咬伤,可酌情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荣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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