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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诉讼代理工作存在问题及建议

——对罗山县法院近四年来案件诉讼代理情况的统计分析

  发布时间:2009-04-09 10:51:08


    诉讼代理制度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诉讼制度。近年来,随着法制的健全和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增强,诉讼代理工作日益活跃,其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本文中,笔者试通过对罗山县法院近四年所审理案件诉讼代理情况的调查统计,就当前诉讼代理工作中存在问题作以浅述,同时提出一些建议。

    一、罗山县法院近四年案件诉讼代理工作基本情况

    2005年1月至2008年,罗山县法院共审结各类案件8085件,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案件6865件。在案件代理中,属律师代理的3967件,占57.8%;属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的1820件,占26.5%;属当事人近亲属代理的878件,占12.8%;属其他民间代理的200件,占2.9%。

    二、存在问题

    (一)立案庭在立案、法庭在审理案件时,对代理人资格审查不严,流于形式,导致一些不符合规定的公民个人参与代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庭在立案、法庭在审理案件时,应对诉讼代理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对于符合相关规定、手续齐全的代理人,准许其参加该案件的代理,否则,不能准许其代理该案件。但在实际审判工作中,一直存在着对代理人资格审查不严现象。

    (二)法律服务工作者存在跨辖区代理案件情况。根据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规定,基层法律服务所主要面向本辖区内的政府机关、群众自治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组织以及公民提供法律服务。但是,一些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者受经济利益驱动,常常跨辖区代理案件。

    (三)公民个人代理案件管理较为混乱。根据法律规定,公民个人代理案件,必须是被代理人的近亲属,或受有关社会团体、所在单位的推荐。实际情况是,受经济利益驱动,一些个人,特别是政法部门个别离退职干警经常参与案件代理,影响了公正司法。

    (四)个别代理人在案件代理过程中言行不规范,法庭禁止不力,有损司法程序的严肃性。

    三、存在上述问题的原因

    经与法庭干警座谈,笔者认为,诉讼代理工作中存在的上述问题,其原因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关于诉讼代理工作的规定,较为抽象,不易操作,而各级法院也没有出台相关的规定,导致法庭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诉讼代理工作不好操作和管理。

    四、建议

    为进一步规范诉讼案件代理工作,提高司法公正水平,笔者建议司法行政部门和人民法院应尽快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出规范诉讼代理工作的相关具体规定:

    (一)对案件代理人实行资格审查制度。立案庭在案件立案、业务庭在案件审理时,应严格审查诉讼代理人的资格。

    律师代理案件的,应向法庭提供律师事务所公函、授权委托书和本人执业证等,以备法庭审查。三样缺一不可,否则,法庭应拒绝其参加案件代理。

    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案件的,应向法庭提供法律服务所公函、授权委托书和本人执业证等,以备法庭审查。三样缺一不可,否则,法庭应拒绝其参加案件代理。

    对法律服务工作者超范围、跨县区代理案件的,法庭不予准许。

    公民个人代理案件的,应向法庭提供与被代理人属于近亲属的有关证明材料,或有关的社会团体、所在单位的推荐证明等,以备法庭审查。对既非当事人的近亲属,又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所在单位推荐,而参加案件代理的公民个人,法庭应拒绝其参加案件代理。

    人民法院在职干警及其近亲属,不得在本院代理案件,属于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的除外。

    人民法院离退职干警及其近亲属,不得在本院代理案件,属于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及当事人的近亲属或监护人的除外。“离退职”包括离休、退休、调动、辞职、辞退、开除等情形。

    案件结案后,应将证明代理人身份的有关材料,包括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所在单位公函、授权委托书,公民个人参加案件代理的依据等一并附卷。

    (二)代理人在代理案件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履行代理职责,严禁对法官进行宴请、送钱物等。违者,一经查实,除对法官予以处理外,代理人属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应向其所在律师事务所或法律服务所发出对该代理人予以处分的司法建议书;代理人属公民个人的,一律禁止其以后再在人民法院代理案件。

    代理人参与诉讼活动时,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性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司法操作程序,应自觉维护庭审纪律和法律的严肃性。

    (三)公民个人代理案件的,应严格在代理的权限内代理,发现违法违规代理行为时,法庭应立即终止其代理人资格。

    公民个人接受委托参与诉讼活动,必须是无偿劳动和义务性代理。对公民个人为牟取经济利益而从事民间诉讼代理业务的,一经发现并查实,应禁止其再在人民法院代理案件,并向其所在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予以处罚。
 


 

责任编辑:王荣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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