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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优先”原则的优点

  发布时间:2010-06-02 09:00:41


    前段时间,笔者在参与整理浉河区法院今年第一季度民事案件档案的过程中,方知离婚类案件竟占约40%的比重。粗略地查阅案卷之后,发现大部分离婚案件的起因多为鸡毛蒜皮的家庭琐事而纷争,并无原则性问题或复杂的纠葛。但因缺乏及时有效的调解,以至矛盾激化,夫妻之间由感情疏淡而渐至水火不容,最后不得不诉诸法院。其中很多人,并不是不能“共苦”的年轻夫妻,而是不能同甘的“老伴”,他们相互扶持走过了人生最艰苦的一段路,将要迎来安详的晚年时,却因些小事,互不妥协,闹得不可开交,终至离婚。我想,如果法官积极贯彻“调解优先”原则于执法办事全过程,静下心来听听他们各自的想法,帮助他们沟通,也许法院能少执行一件案子,社会能多一个和谐的家庭。

    有次和朋友聊天,也谈到一个关于离婚的事情,丈夫在外面有了外遇,欲抛弃发妻重组家庭,妻子以离婚不利于孩子成长为由反对离婚。从法律上讲,男方有过错,女方不同意离婚的,法院不宜当即判处离婚。但事实上,在一方坚持离婚而长时间不能获准的情况下,对家庭的负面影响是显而易见的。此时,需要一个家长型、权威型的法官本着重开展矛盾化解工作,让丈夫从根本上认识离婚的危害,以挽救这个家庭。单纯的判决准予或不准予离婚都会产生新的问题,难以达到以法律化解矛盾、解决问题的法律效果。

    在现实生活中,法院判决的一些案件,并不能有效的执行。在许多判决由一方向另一方支付子女抚养费的离婚案件中,另一方往往因为确实经济困难而无力支付,形成执行积案。长期的执行不能既损害了生效裁判文书的权威,又造成了双方新的矛盾。如果法官在案件审理阶段秉持“调解优先”的原则,在承担子女抚养费的责任及数额方面,组织双方进行切合实际的调解,让责任方自愿尽其所能的拿出抚养费,就能使双方案结事了,达到维护双方当事人、子女合法利益,维护法律权威的良好效果。

    “调解优先”原则的优点在于动员社会各个方面力量,进行多元化办案。法官能细致入微、更贴近群众的生活实际,知道当事人所知所想,以调解的途径处理人们之间的矛盾,维护当事人的正当权利。       

 

责任编辑:王荣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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