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1日,光山县人民法院对2010年1月17日发生在该县泼陂河镇境内的“死亡八人”特大交通事故案作出一审判决,以交通肇事罪判处魏某有期徒刑七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17日11时50分许,魏某无证驾驶证驾驶货车从邻县载沙返回泼陂河镇,沿省道213公路线由南向北行驶至598公里150米处,在避让右前方路口驶出的车辆时,采取措施不当,越过中心线,驶入路的左方,与由北向南行驶的由佐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佐某及乘坐佐某三轮摩托车的管某等七人当场死亡,同车的邱某经抢救无效后死亡。事故发生后,魏某逃离现场,随即,其又打电话报警并主动到派出所投案。经光山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魏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院认为,魏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辆造成多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事故发生后其逃离现场并拒不赔偿被害人亲属的损失,虽有自首情节,但根据其犯罪的情节、危害后果,不应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