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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中院审结全市建国以来最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案

  发布时间:2010-05-26 09:45:57


    日前,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信阳市建国以来最大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案件。

    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易仲民自1998年以来,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以高于银行的利率擅自非法吸收光山县城关镇、马畈镇、仙居乡、罗陈乡、殷栅乡、孙铺镇、北向店乡、罗山县周党镇等地居民王某、李某等人的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79475945.80元。2003年以后,被告人易仲民在投资办厂严重亏损的情况下,明知自己已经无力偿还公众存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事实真相,继续骗取他人资金,把吸收来的公众存款,高息向外借贷,造成25855050.70元被害人巨额资金无法归还。

    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易仲民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未经有关部门的批准,面向社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79475945.80元,扰乱金融秩序,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易仲民在自己投资办厂严重亏损的情况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他人资金达25855050.70元,数额特别巨大,造成众多被害人巨额资金无法归还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

    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易仲民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责任编辑:余开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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