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20日,光山县人民法院执行人员终将一起的交通损害赔偿案件执行完毕,双方摒弃前嫌,握手言和。树立了法院的权威,更在人民群众中树立了法院清廉、奋力、不懈的良好执行执行形象。
2009年11月7日,汪某诉曹某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经过光山县人民法院、信阳市中院两审后送交本院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曹某事发时系未成年人,无经济收入,没有履行能力。后申请执行人汪某频繁上访催执,被执行人现又长期下落不明,其父母又不愿承担女儿的责任,执行难度相当之大,案件一直搁置不能执结。
为此,我院执行工作人员穷尽一切手段查找被执行人的人身和财产线索,努力做好双方的执行和解工作:一是通过不断联系当地的村委会做好被执行人父母的思想工作,劝诫其面对事发时曹某属未成年的事实,努力和解解决此事;二是通过广泛了解双方当事人的亲戚朋友情况,请其帮助劝解双方,做好各自的思想工作;三是多次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庭参加执行和解工作,希望双方相互理解、摒弃前嫌,和解解决此案。最终,经过执行人员的不懈努力,双方当事人对法院的执行工作和对方的情况都表示了解和支持,同意被执行人父母给付8000元了解此案。被执行人的父母对曹某的闯祸不归行为表示歉意,最终愿意替曹某一次性给付对方8000元解决。至此,执行工作人员终将该案和解执行完结,达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完美统一,树立了良好的法院执行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