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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赃物仍代销 被判罚金三千元

  发布时间:2010-05-19 09:44:31


    明知是他人偷来的赃物,却为了利益而帮忙销售,5月19日,罗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罚金3000元。

    王某是罗山县城关镇人,平时不务正业,2008年10月,先后两次伙同刘某(另案处理)将别人盗窃的两辆摩托车卖给他人,经物价评估部门鉴定:两辆车价值384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明知是他人盗窃的摩托车而予以转移、代为销售,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法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等因素,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王荣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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