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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买爆炸物采矿石 危害公共安全获实刑

  发布时间:2010-05-05 08:39:13


    近日,信阳市平桥区法院以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被告人罗某有期徒刑三年。

    2006年5月至2006年8月期间,被告人罗某为私自开采矿石,多次从时任信阳市上天梯管理区天合沸石有限公司民爆物品管理员手中私自购买雷管六盒(600枚)、炸药二件(48公斤)、导火索600米。被告人罗某除部分用于开采片石已使用外,将下余炸药24公斤、导火索600米、雷管599枚存放家中,后被公安机关从其家中查获。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罗某非法购买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鉴于其确系用于开采片石的生产,且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以上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罗某表示不上诉。

   

责任编辑:王荣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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