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于法官,公开的内容主要涉及法官的司法活动,即对案件的审理和判决(包括执行环节),都应当在法庭上公开进行,允许公众旁听。应当说,公开是法院、法官从事审判活动的基本原则,不公开则是例外,世界各国的宪法、诉讼法莫不如此规定。
就司法活动而言,法官从事审判活动应当公开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如审判依据,审判过程,审判组织,审判结果等,最重要的细节方面,也是当事人看的最清晰、最明了,最能展现法官是否真正做到公开的,当是庭审、判决及程序的公开,以及判决理由与依据的公开。
从当下各级法院情况看,庭审、判决及程序的公开相对都做的比较好,河南法院还推出了对公众开放日,做到了法律裁判文书上网应上尽上,可以说,法官们早已习惯了这些审判活动的公开。然而,判决理由与依据的公开,虽然在形式上做到了,但实质上是远远不够的。如果说法院裁判文书的瑕疵虽不可原谅,但从科学的、实际的角度出发,尤其某些基层法院承办人一揽到底的办案模式,文书中出现瑕疵必然不可避免;但判决理由的模糊、遮遮掩掩就没有道理可言了。有的裁判文书读完后,你有时不得不要么怀疑法官的论述水平,要么怀疑自己的阅读理解水平。
关于判决依据和理由方面,还有一点值得讨论,按目前的规定,合议庭、审判委员会成员的不同意见是不能公开的;法官个人不能公开发表与法院判决不一致的意见。这些规定,有人认为不尽合理,都应纳入公开的范围,但目前来看,还是依当前的规定较好。因为,我们的判决,毕竟是以法院这个集体的名义做出的,不同意见的公开,既不利于法律权威的维护,也不利于法官个人形象的维护,还可能给法官个人带来意想不到的人身、财产安全隐患。至于法官个人对法院已生效判决的不同意见,如果可以公开发表,对法律、法院权威的影响甚至是根本性的,这一点,更没有商量的余地。
2009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包括立案、庭审、执行、听证、文书、审务等,涵盖法院工作的方方面面,标志着法院工作由过去单一的、静态的公开,走向全方位、多角度动态的公开,法官们在工作中该怎样做到公开,应当依此规定为依据,不折不扣予以执行。
关于法官个人情况是否应予公开,怎样公开,当前的法纪均无统一规定。从法官职业角度,法官们该公开的基本情况应当区别于党政官员。毕竟,虽然我们倡导法官们应当平民化,司法应当透明化,乃至民主化,但法律职业毕竟是一项专门职业,法官肩负的职能也极为特殊,有些还是不公开好。比如,法官的简历,尤其法律职业经历必须公开,但法官的家人等情况似乎不宜公开,因为法官职业决定了本人及其家人可能被报复的可能;法官的财产必须公开(假如我们实现了财产申报制度的话),但其家庭住址不宜公开;法官个人工作、生活等情况亦不宜象党政官员那样不断的见诸电视、报纸媒体等等。
不过,法官们的哪些方面应当公开,我们可以继续探讨,可是,必须坚持的是,与宪法、法律的原则一致: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