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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买蘑菇起纠纷 伤害他人获徒刑

  发布时间:2009-04-07 17:00:18


    被告人张某因争买蘑菇发生纠纷,竟目无国法将被害人刘某推下河中致使其身受重伤。近日,商城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赔偿刘某各项经济损失6万元。

    2008年10月17日7时许,陶某、张某两人在河边争买一老太太的蘑菇,因价格问题,陶某与张某争吵起来,继而发生撕打。此时,刘某出于好心前去劝架,没想到张某不但不听劝,反而恼羞成怒,认为刘某与自己过不去,遂趁其不备将站在桥头上的刘某推下河中,致使刘某胸椎受伤,经法医鉴定其损伤程度为重伤。

    商城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无视国家法律,因琐事与他人发生纠纷理应通过正当途径解决,但其非但如此,还使用暴力致使被害人刘某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案发后被告人张某能积极抢救被害人,且已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有悔罪表现,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荣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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